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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手册

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

20205

一、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6

二、政策规定

1.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14

2.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

3.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自查得分表.................21

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3

5.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说明.....................................27

三、知识问答

1.语言文字知识问答...........................................29

2.历届全国推普周时间及主题...................................34

四、语言文字宣传标语.........................................37

五、我校语言文字活动汇总.....................................39

六、我校语言文字活动获奖情况.................................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或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 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 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 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 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 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 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 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 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 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 影视屏幕用字;

(五)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 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 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 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 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 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二)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 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八)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九) 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教语用〔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及《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一)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学校是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重点领域,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渠道。学校师生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扎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切实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基础性、全局性作用的关键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本内容。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要从小抓起,良好的口语、书面语表达水平和语言综合运用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个人成长成才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坚实基础。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对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与社会同发展、与时代共进步,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及社会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工作从校园向社会延伸,提高全民尤其是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和青壮年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内在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三)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在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措施到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相关要求贯穿于学校常规工作和主要环节,常抓不懈,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列入科研项目的总体计划,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列入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将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融入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中。通过高标准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求,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加强语言文字能力培训,促进整体师资水平的提升;通过增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地根据《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见附件)的要求,结合原有工作基础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和评分细化方案,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高等学校应更加注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推广,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和活动组织的创新实践;幼儿园应更加注重校园语言文字环境规范建设、教师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及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建设,结合幼儿的学习特点,积极发展幼儿的倾听、理解和表达能力,民族地区双语幼儿园应注重为幼儿创设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有条件的地区,应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所有学校最迟应在2025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2020年前应完成一半以上。各地可在学校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各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

  (四)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开展督导工作时,要将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切实按照每5年一轮的频度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主动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17年1月17日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语委办:

现将《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要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将另行印发)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自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截至2016年底,未通过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学校应根据《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沪教委语〔2007〕14号)的要求,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评估。

各区教育局、语委办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达标建设可以充分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教育督导督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等工作一并进行,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制定好的本区实施方案报送至市语委办(联系人:姜冠成,联系电话:23116655;邮箱:ywb_sh@163.com;地址:大沽路100号3003室;邮编:200003)。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如下:2017年底前,各中小学校应对照《意见》附件《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完成自查,各幼儿园要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另行印发)完成自查;2018年底前,各区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完成检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切实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升上海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水平。

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自查得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要点

得分

1 制度建设(20分)

1-1 工作机构

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有校内部门分工负责制度。5分

 5

1-2 长效机制

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校长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在用语用字、学生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
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在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制度中,有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建立奖惩机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6分

 6

1-3 校园环境

重视环境对学生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作用。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校内公文、各式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汉语拼音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校内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或标语,学校主页有语言文字工作宣传。5分

 5

1-4 经费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4

2 能力建设(30分)

2-1 规范意识

教师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5分

 5

2-2 教师能力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并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7分

 7

2-3 学生能力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落实措施。学生重视口语交际能力培养和训练,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师范类或语言类相关专业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从业要求的等级。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服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达到80%以上。18分

 17

3 教育教学(20分)

3-1 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重视语文类课程建设,语文课程作为必修课和基础课设置。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方案,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化素养。10分

 10

3-2 文化传承

开设中华经典诵读、鉴赏、书法等课程,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活动;有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学生社团,并经常举办活动;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10分

 10

4 宣传普及(15分)

4-1 法制宣传

将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教职工熟悉掌握、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5分

 5

4-2 推广普及

组织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系列活动。承担语言文字、中华经典诵读等培训任务,发挥高校辐射作用,引领区域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师生参加社会活动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服务。10分

 10

5 科学发展(15分)

5-1 科学研究

结合学科优势,开展语言文字本体、应用和信息化等方面研究,有科研成果。研究建立本校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研发中华经典诵、写、讲教材。承担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承担语言文字类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研究。8分

 8

5-2 创新实践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校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社会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尤其是中华优秀语言文化。7分

 6

合计得分

 98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1日 教育部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

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说明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是划分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全国统一标准。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一、二、三级,每个级别再分出甲乙两个等次;一级甲等为最高,三级乙等为最低。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根据在测试中所获得的分值确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如下: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语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语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语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 - hu 、 z - zh -j 、送气不送气、i- ü 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明显。语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语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其中:

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

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

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

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

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

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语言文字工作知识问答

1、“推普周”是怎么回事?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2、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尚未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哪两方面内容?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它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5、推广普通话是要消灭方言吗?

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

6、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现代汉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各级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省级及其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甲等。

影视话剧表演及其播音、配音等专业的教师、学业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一级乙等。

7、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什么?

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

8、什么是不规范字?

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已废止的旧字形字;已停止使用的“二简字”;自造简体字;错别字。

9、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四大重点行业及其作用是什么?

党政机关——龙头作用;

教育系统——基础作用;

宣传媒体——榜样作用;

公共服务行业——窗口作用。

10、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1、哪些情形下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2)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3)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4)街道、公共场所中所使用的汉字;

(5)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6)交通(运输)工具上所使用的汉字;

(7)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所使用的汉字。

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作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处理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3、方言与普通话的区别是什么?

方言是语言的变体,根据性质,方言可分地域方言和社会方言,地域方言是语言因地域方面的差别而形成的变体,是全民语言的不同地域上的分支,是语言发展不平衡性在地域上的反映。社会方言是同一地域的社会成员因为在职业、阶层、年龄、性别、文化教养等方面的社会差异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变体。

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又称国语、华语,指通行于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海外华人的共通语文,为现代汉语共通的交际口语与书面语。普通话基于现代北方汉语的语法和北京话语音,并作为官方、教学、媒体等标准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台湾地区的官方语言,是新加坡共和国四种官方语言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历届全国推普周时间及主题

(1996—2019年)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历届全国推普周时间及主题如下:

1.第一届的时间为1998913日至19日,主题为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2.第二届的时间为1999912日至18日,主题为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

3.第三届的时间为2000910日至16日,主题为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

4.第四届的时间为200199日至15日,主题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5.第五届时间为2002915日至21日,主题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6.第六届时间为2003914日至20日,主题为大力推广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7.第七届时间为2004912日至18日,主题为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8.第八届时间为2005911日至17日,主题为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9.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06910日至16日,主题是普通话——五十年推广,新世纪普及。

10.第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07年9月9日至15日,主题是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11.第十一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08年9月14日至20日,主题是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12.第十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09年9月13日至19日,主题是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13. 第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0年9月12日至18日,主题为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14. 第十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1年9月11日至17日,主题为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15. 第十五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至20日,主题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6、第十六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至17日,主题为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17、第十七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4年9月15至21日,主题是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18、第十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至20日,主题是依法推广普通话,提升国家软实力

19、第十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6年9月8日至14日,主题为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第二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至17日,主题为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1、第二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16日,主题为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22、第二十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至22日,主题为普通话诵七十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

23、第二十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至20日,主题为“同讲普通话,携手进小康”。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

1. 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2. 让标准的语言充满校园;让正确的文字流行身边

3. 构建和谐校园环境,树立语言规范意识

4. 普通话是您出行的第一名片

5. 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6. 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7. 普通话,给你美丽的人生增添一份精彩

8.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

9. 规范语言文字,弘扬民族文化

10.推广普通话,责任你我他

11.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2.说好普通话,热爱我中华;普及普通话,世界看中华

13.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4.普通话是沟通的工具,规范字是文明的标志

15.学好说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

16.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社会用语用字

17.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18.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19.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20.四海同音,万众一心

21.弘扬民族文化,人人说普通话

22.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23.普通话,使你我靠得更近

24.中华民族大团结,同心同德同语言


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活动汇总(2018-2019)

(一)诵读活动

(二)书写活动


(三)讲解活动


(四)其他特色活动


上海商学院语言文字活动获奖情况(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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