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草案)

2013-04-07
第一章   总则

校社团联合会所属各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校级社团的行政经费、收取的会费、社团的财物由该组织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及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为了使社团内各项活动经费切实有效地落到实处,从而更好的开展社团活动,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现制定社团财务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商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上海商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明确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多渠道筹集自资金

2、合理编制社团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4、 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应社团财务状况。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       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社团经费审批人为社团社长,负责社团经费的管理,社团须设专人管理财务,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

第六条 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以供社团联合会及社团会员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允许社团在明确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适量收取会费用于会员的培训、表彰等内容;收取的具体金额由社团部确定,会费由社团统一进行管理、监督;使用权在社团,二级学院社团部无权动用。

第八条 社团自行组织的一切非商业性活动所得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管理监督。使用权在社团,二级学院社团部无权动用。

第九条 会费等活动所得不报、不交、隐瞒或虚报者,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审批,并追究主要当事人责任,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获得学校经费支持的社团在原则上不允许再拉赞助。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规定:

1、报销范围仅限校社团联合会提供的行政事业经费,正式发票予以报销,收据、白条不予报销;

2、报销内容必须合理,餐费等不合理支出不予报销;

3、发票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及社团会长签字,并注明用途;

4、发票必须按实际支出项目开具,不得笼统地开写“办公用品”“文具”等,否则不予报销;

5、发票抬头须填写学校名称,时间为当年度,金额不得超过申请的金额。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社团可适量收取会费,用于会员的培训、表彰等内容,会费由社团部进行监督,使用权在社团,社团部无权动用。

第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团委提供的经费和自行组织的一切盈利性活动所得。所有社团如以上海商学院名义外出寻求非商业性赞助,所得资金均记入社团财务账目。

第十四条 社团所有物品产权关系必须明晰,校团委配给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的由校团委所有,社团自行购置的由社团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五条 社团联系赞助商在校内进行宣传时必须用过正当途径,否则将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社团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承诺超越其能力的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拥有,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社团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私分

第十八条 对于社团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私自挪用或者侵占社团财务的,知情者可以及时与社联联系,社联将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社团发生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受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并上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需详细记录每一条社团财务出支,以供社联以及全校师生监督。每学期制作财务明细报表并上交社联归档,社联将组织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在活动策划阶段应制定严格而合理的财务预算,活动开支要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会费。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票据至社团财务负责人,所有票据均须为正式发票,并妥善保管,以备学期结束时结账和平时监督抽查之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明星社团考评标准,财务分数占总分的25%。有经费社团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评。无经费社团不进行考评,其考评总分根据除财务分数外的其它考评分数折合而成。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1、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的。

2、隐匿其他各项收入的;侵吞、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的。

3、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票据的。

4、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的。

5、其他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在2011年11月重新修订,自2011年12月开始实施。原条例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上海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上海商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

下载:上海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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