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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明理促谅解 因势利导化纠纷——青村调委会快速调处一起意外死亡事件
 

220日,南桥镇环城南路租店面从事铝合金经营的刘某承建了褚某位于青村镇工农村730号民房庭院的阳光玻璃棚搭建。3516时,刘某在阳光棚上安装玻璃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急送某医院抢救,于当日19时半救治无效死亡。当晚,其家属及亲戚朋友100余人聚集至褚某家中,采取摆放花圈、烧冥币、燃放爆竹等过激行为,要求褚某对刘某的意外死亡进行赔偿。

35日深夜,青村镇调委会获悉情况后即时赶往现场稳定刘某家属情绪,建议褚某先预付点慰问费安顿好刘某家属等人员,有效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36日上午9时,在工农村委会调解室组织调解。调解中,刘某家属指出褚某要对刘某在阳光棚钢架上安装玻璃时不慎跌落致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褚某是雇主并在工程还未完工的情况下为进出方便要求刘某将搭建阳光棚的脚手架全部拆掉,造成刘某在跌落时由于没有脚手架的防护而从7米高处直接摔到地面,要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褚某称在自家庭院里搭建阳光棚是口头发包给刘某的,刘某理应自己承担安全风险,而对拆走脚手架之事辩解说自己只是建议而已,对于刘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补偿金和慰问费。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差距很大,又相互推卸和指责,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刘某家属又群情激动,扬言如达不到要求,就要在褚某家做一百天得道场,形势异常紧迫。

面对此局面,调解员一方面对双方的过激言行进行了教育批评、一方面又及时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推断能力,调解员对刘某家属提出的疑议如层层剥笋般一一进行解疑释惑:从双方关系说,虽无书面合同但从工程实际施工的材料提供、使用工具及具体操作等都由刘某负责实施的实际情况分析,双方是口头发包关系;从安全责任说,工程发包中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及发包方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外,对施工过程中承担安全责任和风险的是承包方;从死亡因果说,施工时未系安全带是导致跌落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非拆走脚手架,再说刘某作为专业施工人员理应清楚安全隐患,不应听从褚某的建议,故责任还是在刘某。调解员一番于法有据、坦率真诚、对双方负责的言语,使刘某家属渐渐接受现实、摆正心态。随后,调解员又立足情理,希望褚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给予补偿,尽快妥善处理好后事,让“死者安息,生者安慰”。经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在中午时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属随即撤离褚某家。一起因施工意外死亡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由此得到快速化解,有效维护了一方平安。

心得体会:这起因施工意外死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得到快速有效的化解,给我们的体会是:一是介入快速及时。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会同相关部门紧急处置,稳定刘某家属情绪并制定调解方案,取得家属信任和认同、有效控制事态恶化。二是调解切入点精准。以双方存在的“是否发包关系”、“谁承担安全风险”及“脚手架拆走”等争议焦点为突破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层层分析厘清,使双方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明确了责任和但当。三是方法果断有力。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下,兼顾公平正义,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支持、对不合理甚至是过激的要求和言行敢于教育、引导、批评,牢牢掌控整个调解主动权,使双方都能坐得住、静得下、听的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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