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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选举权吗?”
 
 

“我有选举权吗?”

7月正值金汇各村的换届选举,金汇司法所的调解窗口接待了一位受人委托来询问选举权的孙大叔。委托人因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而今已刑满释放,这次却没能拿到选票,故委托孙大叔前来司法所询问。

调解人员听完叙述后,由于对此类业务并不熟悉,于是又请来了选举工作办公室的人为孙大叔作解答。选举办了解情况后,解释道:“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而在主刑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委托人以为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与有期徒刑刑期一起开始计算的。”但同时,调解员也让孙大叔回去后问清楚委托人已刑满释放多少年了,若超过2年,则有可能是选举办的疏漏忘记登记,让委托人赶快去选举办说明情况,保证能够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孙大叔走后,我们又翻阅了刑法对于附加刑的规定。原来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4种计算方式,针对不同的主刑,如单独适用、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其起算时间点都是不同的。    

调解员对于孙大叔的询问颇有感慨。现在许多郊县农村的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会想起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但对于政治权利等一系列与生活并不“息息相关”的权利却不清楚地知晓。而这就需要我们基层的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人员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加强法制的宣传,让老百姓在事前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尽量少在事后通过仲裁、诉讼等繁琐的法律程序解决。通过宣传、调解等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节省了许多社会资源。或许这也是调解——被称作“东方一枝花”——的精神与魅力的所在吧。

陈龙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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