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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意外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
 
 

消费者因意外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

2013年1月29日下午4时许,古华新村姚某到人民南路某服饰店内购物时未注意该店改建向地下延伸的楼梯而摔倒并造成左脚受伤,姚某当日到某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近日,姚某向店主主张赔偿并引发争议,双方在民警的陪同下于4月17日到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中,姚某以商店未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事宜导致其左足骨上缘撕脱性骨折为由,要求店家支付医疗费、两个月护理费、一个月营养费、适当交通费;店家认为姚某进来时未看清楼梯改造情况而发生意外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因病史资料未表明姚某骨折而对姚某受伤具体情况有疑义,认为姚某主张的赔偿金额高了。为了进一步明晰案情,调解员向某医院了解姚某的就诊情况,确定姚某左足存在骨折。同时,调解员认为姚某未住院而主张二个月的护理费理由不够充分,双方应当再行协商,其余部分的主张应予支持。之后,调解员向双方阐明了上述事实和引用的法律条文,又援引相关案例作为佐证,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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