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荟萃 案例集锦 调解员风采 见习手记 媒体视角 法律法规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原告卫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婚姻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因此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并不融洽。原告卫某于2008年7月7日、2009年7月17日、2010年4月28日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该案件未达到离婚条件,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卫某于2012年3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过两年,感情早已破裂为由向法院第四次提出离婚诉讼。

奉城法庭在受理过程中认为双方分居虽已过两年,但妻子徐某现患有疾病,正在医院进行治疗,出于情理希望原告卫某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离婚案件,因此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采取了“庭所互动”的方式,邀请奉城司法所介入,进行调解。2012年10月12日上午,奉城法庭、镇调委会及司法所人员来到戴家村村委会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及司法所调解员首先从夫妻情及中华民族传统情等方面进行调解,对《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应尽义务进行了讲解。然后调解员通过互拉家常,并开导双方当事人应设身处地想想对方的感受进行调解。在分别给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有感于法官与调解员的热情调处及他们多年的夫妻感情,当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点评: 人民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

【关闭窗口】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 联系电话:021-67102963 E-mail: sbs_tjzx@163.com
copyright©2011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奉贤区人民调解协会 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