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荟萃 案例集锦 调解员风采 见习手记 媒体视角 法律法规
  
解除婚约引发的赔偿纠纷
 

解除婚约引发的赔偿纠纷

2007年,董某与沈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同居,2008年办理结婚仪式但未领证;后董某发现意外怀孕,堕胎时发现心脏异常,被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及肺动脉明显增宽,2011年4月,又被诊断为肺动脉高压、房间隔先天性缺损(妊娠诱发可能性大)。经治疗,董某的先天性心脏病已基本稳定,前后共花费10多万元,但肺动脉高压仍需治疗。治病期间,沈某及家人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董某家人认为董某病发诱因是意外怀孕后堕胎,沈某应负主要责任并作赔偿;沈某及家人认为董某本来身体存在先天性疾病,与己方并无直接关系,只愿作人道主义补偿。双方焦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差距,继而向村调委会申请调解,但多次调解均无果。双方由协商逐渐发展到恶语相向,事态恶化。

调委会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请至调解工作室安抚情绪,并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病历资料等详细了解事情前因后果和相关事实,并听取双方陈述后,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据此,调解员认为沈某方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从情理角度入手,调解员指出双方虽然未领证,但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有一定感情基础,既然选择分手就要好合好散,希望沈某多想想董某的艰难处境,以便事情得到妥善解决。经过疏导和引导,双方反复协商,分歧逐渐被缩小,最终当事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案例分析: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闭窗口】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 联系电话:021-67102963 E-mail: sbs_tjzx@163.com
copyright©2011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奉贤区人民调解协会 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