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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受法律保护
 
 

    张某和韩某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两家共建了塘堤,该塘堤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张某购买虾塘后一直是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2001年1月,韩某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占据了张某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宽度,将张某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张某就此事多次与韩某交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塘堤原状。但是韩某一直辩称,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张某的虾塘。还辩称,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妨碍行为。那么张某现在该怎么办呢,他最终是否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分析:张某最终诉至法院,认为韩某在塘堤上修建堆放污泥,导致其无法通行,损害了自己的通行权,请求法院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张某与韩某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相邻关系。韩某对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应尊重习惯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妨碍张某通行。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当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张某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对此韩某负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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