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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小红2000年与小刚结婚。2002年,他俩因购置一套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缺少资金,接受了小刚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后因小红杏出墙,小刚决定与她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红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均分割;小刚则认为他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应由他所有,房屋的价款必须扣除12万元后,再由他俩平均分割。由于双方争执较大,互不相让,张卫便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他俩离婚;拍卖该套房屋所得价款由他俩平均分割。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张卫父母为他和李梦丹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之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小刚的,因此,12万元应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因此,小刚认为应将其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从房屋的价款中扣除、再由他俩对剩余的房屋价款进行分割的观点与此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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