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荟萃 案例集锦 调解员风采 见习手记 媒体视角 法律法规
  
调解协议具强制执行力 福建一老赖因失信损失40万
 

      潘某是广东佛山两家泡沫塑料厂的老板,于20104月向南安某厂购买价值339万元机械后,拖欠尾款124万余元。经讨要无果,201212月,南安某厂依法将潘某告上合同履行地惠安法院。审理过程中,潘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欲赖掉欠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南安某厂同意潘某分期还债,并减免分期还款总额近30万元。但此后,潘某只付清首期欠款16万元。 201311月下旬,惠安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查到潘某的踪迹,远赴佛山。经调查后,扣划潘某个人及公司的3个账户共27万余元,冻结其经营工厂的对公账户及潘某妻子名下一套价值百万余元的房产。此时,潘某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他愿意按照调解阶段自动履行的条款,支付90余万元。

  不过,由于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依法有权要求按照调解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惠安法院按照原生效的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潘某未按期自动履行支付款项90万元,则按调解书要偿还原执行标的124万余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目前,该案相应款项本息达136万余元已全额送到申请人手里。潘某也为其不诚信付出惨重代价,潘某按调解书共需多支付40万元人民币。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协议的效力,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闭窗口】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 联系电话:021-67102963 E-mail: sbs_tjzx@163.com
copyright©2011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奉贤区人民调解协会 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