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暂行办法
2025-10-1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疗休养组织与实施

1.学校每位教职工,工龄满五年后(以6月30日为时间节点),均享有参加疗休养的权利。学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经学校疗休养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OA公示,并严格计划组织实施。

2.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四年可享受疗休养活动一次,由人事处提供当年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名单,按当年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人数25%,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由所在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后书面上报名单,行政部门名单由所在部门推荐报校机关总支审核通过。

3.本年教职工疗休养报名人数超过当年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劳模、考核先进优先、离退休时间近者优先、在本校工作时间长者优先。

4.按照文件规定,疗休养的费用从学校福利费中列支,每位教职工疗休养费用不超过6000元,超过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当费用低于6000元时,以实际费用结算,差额部分不退不累计,也不能用于抵消景区费用。

5.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8天(含往返路程)。学校按

“组织安排、方案公开;定点管理、休养为主”的原则,做好疗休养工作。

6.疗休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服从教育工会对疗休养线路、承担机构、地点、行程、食宿等方面的安排,每年公布相关疗休养线路。

7.每个疗休养团只安排在一个居住点,不予变动,以

休养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考察。

8.学校按照四年一个轮次安排疗休养。一个轮次内非退休教职工或第四年退休教职工可以在本轮次内的任意一年参加疗休养。一个轮次结束后,疗休养记录全部归零,教职工不能跨轮次提前享受疗休养。

二、参加疗休养须知

1.参加学校疗休养的教职工必须服从本办法各条例。

2.疗休养的资格只能由满足条件的教职工个人使用,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赠予。

3.严肃纪律要求,禁止以货币、实物、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疗休养费用或凭发票报销疗休养费用。

4.禁止在计划线路以外地点安排疗休养,如有安排一律以公款旅游认定进行查处。单位和人个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5.教职工在疗休养期间,有问题向领队反应,通过合理的、正规的渠道进行解决。

6.教职工在疗休养期间,要严格遵守线路安排、食宿安排以及疗休养须知,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自已承担一切责任;享受疗休养的教职工不得携带家属、亲戚和朋友等,也不得让家属、亲戚和朋友自费跟团疗休养。

 

                   上海商学院人事处

                   上海商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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