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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3-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志愿者工作的有效落实、高效开展,促进基金会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团队主要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上海商学院在校大学生组成。以上海商学院“微志愿·七彩服务在身边”为理念,本着“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为社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奉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


(二)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无品行不良或犯罪记录;


(三)具备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完全出于本人自愿。


第三章 相关细则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团队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参与各种志愿者活动;


(二)为社会奉献爱心;


(三)传承奉献精神;


(四)为同学们提供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帮助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六条 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 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三)接受基金会的表扬和奖励;


(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向基金会推荐新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校纪校规及本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基金会的委托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九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上海商学院在校学生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时长报至上海商学院共青团志愿服务系统;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反馈给其所在的院系;


(三)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四)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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