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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2013-05-14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签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进行。除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其他人不具有代表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第四条  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健全基金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衔接合同日常管理;

(三)分析汇总全年合同履行情况;

(四)联系合同管理法律服务工作;

(五)负责合同备案和归档;

第五条  订立一般合同前,有关单位应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与履行合同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具有与履行合同义务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具备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的条件,并且持有有效委托代理证明;

(四)法律规定具备的资质证明,以及合同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法律顾问履行一般合同的审核:

(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是否损害学校经济利益;

(二)审计部门根据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审核一般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规定、是否损害学校经济利益;

(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一般合同的合法性和法律风险,并出具合同审读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一般合同订立必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员进行审批。使用部门(含二级学院)通过OA系统提出使用一般合同请示,校长办公室对一般合同使用请示进行内容审核。

报请审批合同的部门必须提交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

第八条  上海商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凡未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对外订立合同的,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十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所涉事项的职能部门(含二级学院)及时向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秘书长汇报,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和处理。

学校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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