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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2-11-22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需通过网站、媒体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的相关活动和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需及时、真实、准确,以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监督基金会的活动。

第五条 定期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 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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