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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商学院校董会的建议
2013-04-08
 

  上海商学院是市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前身为1950年建校的中央税务学校华东分校。学校现有在校生11000多名,就读于23个本科专业和24个专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2年保持在95%以上。校坚持“以商立校”的办学理念,侧重培养“厚德博学、经世济民”的商业和商务管理专门人才。学校聚焦商业(商务)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瞄准新兴就业市场更新人才培养计划,透析国内外商业环境提升商业服务能级,努力构建开放、创新的创业型大学。

 

  为全面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为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方针,为上海商学院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学校拟建立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新机制。为此,学校拟建立上海商学院董事会。 

 

  校董会是上海商学院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为上海商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对学校的教学、科研、产业进行指导,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校董会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的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同时,促进和强化学校的服务功能,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共同将上海商学院建设成为现代应用型大学。 

 

  校董会由支持关心学校发展的校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和学校代表组成。校董会成员若干名,长朱国宏任校董会主席。

 

上海商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为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方针,为上海商学院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学校拟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新机制。特成立上海商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董会是上海商学院与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为上海商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对学校的教学、科研、产业进行指导,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通过校董会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的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同时,促进和强化学校的服务功能,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共同将上海商学院建设成为现代应用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董会由支持关心学校发展的校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和学校代表组成。校董会个人董事,按照本人自愿,上海商学院聘任的形式产生;董事单位董事,由单位推荐,本人自愿,上海商学院聘任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校董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主席、副主席由校董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海商学院推荐,校董会聘任。校董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董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1名,名誉董事若干名。

 

  第七条 董事单位的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单位可以重新推荐董事代表;个人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由上海商学院解聘。

 

  第八条 校董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董事均可连任。

 

  第九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行使校董会的最高权力,校董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校董会各项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协商,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校董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贯彻执行校董会决议。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听取上海商学院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评议,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优先从上海商学院毕业生中挑选各类优秀人才,也可要求学校为其培养各类急需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根据个人条件,董事可参加上海商学院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参与学校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委托上海商学院进行专题学术研究或共同承担科研任务,以优惠条件获得技术咨询、科研信息和成果转让。

 

  第十五条  对董事会筹集的办学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推荐优秀青少年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上海商学院本部或下属上海商业学校、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学习。

 

                                  第四章  董事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关心和支持上海商学院的发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考虑董事单位对人才的需要,提出上海商学院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

 

  第十九条  协助上海商学院在国内外筹集多种形式的办学资金,董事和董事单位视可能,向学校提供定期或专项资金资助,或介绍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向学校推荐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以提高学校教师和干部队伍的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董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商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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