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商学院校友会(Shanghai Business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SBSAA)
第二条 本会为上海商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上海商学院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机关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发展岀谋划策,提供更多支持和资助;
(三) 利用校友专业优势,为当地经济、文化与教育事业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上海市范围内,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为校友需求提供服务;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支持母校发展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在上海商学院(包括原上海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及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兼职教授以及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的产生应以民主的方式,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代表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的聘免;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开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才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式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母校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有关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