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14-09-17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

    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现将《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印发与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4624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的职能部门之一,是党委领导下教育培训党政管理人才、学术骨干人才和党员、预备党员、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条 党校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加强党性教育为核心和灵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发挥 “阵地和 “熔炉的作用,完成以下基本任务:

1.组织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内外中青年骨干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主体培训是党员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及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等。

    3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培训任务。

第二章  党校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委党校,由学校党委直接领导。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设校长一名,由党委分管书记兼任,设副校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校长一名,按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或由党委组织部长兼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任命,一般由党委分管书记、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机关党总支、党委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党校校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为党校校长,副主任为党校常务副校长。

党校在党委领导下,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责是:

1.把握党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2.拟定党校每年或每学期的工作计划。

3.协同组织相关条线人员的培训工作。

4.参与党校某些班次培训的教学工作。

5.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6.不断改善党学院校的办学条件。

7.对各分党校、党支部、党小组学习培训等工作予以指导。

8.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研究党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负责落实。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校可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承办日常办学工作。

 党校办公室负责教学计划的实施、对外交往、经费的使用、图书资料管理和日常行政等事务。

 第八条 二级学院和职能(教辅)机关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校分校(简称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二级学院、机关党总支书记担任,分党校副校长由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党校教学工作

 第九条 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党校教学应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可根据培训对象和教学目的,采取专题讲座、先进事迹报告、研究式讨论、双向交流、学员论坛、社会实践与考察、访谈、自学等不同形式进行教学。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一条 分党校在党校的指导下,承办对于入党申请者的入党启蒙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初、中级培训,以及党支部、党小组、党员日常教育指导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可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进行讲座教学,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具有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有较高教学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特别是要坚持到党校一些重点班次讲课和作报告,坚持与这些班次的学员座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的时政课题和学校发展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党校对兼职教师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课时酬金。对本校兼职教师,党校工作可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党委应支持党校的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做好党校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党校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党校应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努力做到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方法多样化,使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考核。加强教学管理,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评估体系。

 第十七条 党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从严抓好学员管理,建立严格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党性修养、遵守纪律等内容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十八条 保持党校良好学风,建立学员学习考勤制度,要求不迟到,不早退,请假缺课时间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参加党校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发予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不发予结业证书。考核结果报送学员所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均不能发展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是发展入党的必要条件。

 预备党员参加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是转为正式党员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党校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党校工作和办班需要,给予党校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加强党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校办学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入,确保党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上海商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6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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