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组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能够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和《2010年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启动201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优秀人才,符合领军人才“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均可推荐。
二、 选拔原则
1、领域聚焦,突出一线。着重围绕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和航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开展选拔工作。重点选拔从事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坚持标准,团队优先。严格按照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遴选。重点将团队人才梯队建设良好,项目符合上海发展战略的,优先列入培养计划。
3、公开公正,业内认可。在选拔过程中,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专业领域方面的重要评价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和公正。
三、推荐途径
1、单位推荐
凡本市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推荐候选人,但不得多头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审,提出人选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推荐。
2、专家和社会团体举荐
(1)专家举荐。相关学科两位以上的专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或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荐优秀人才,参加全市领军人才选拔。举荐专家主要指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及上海领军人才等。
(2)社会团体举荐。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中遴选优秀人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或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荐,参加全市领军人才选拔。
专家和社会团体的举荐意见,是选拔评审的重要参考。举荐专家、举荐团体必须对被举荐人的道德素质、学术(技术)水平、团队建设等有充分的了解,撰写推荐意见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个人自荐
优秀人才要认真对照选拔标准,确实符合申报选拔条件的,可向本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或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荐。
4、主管部门推荐
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可结合本行业、区域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高层次人才计划情况推荐人选,进入本行业、本区域初评。初评通过的人选,进入全市性的评选。
四、工作安排
1、推荐举荐:6月15日前,各企事业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推荐。专家、社会团体以及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的举荐、自荐,可在此期间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或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部门汇总:6月16日—6月2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举荐自荐材料,按专业、行业分类反馈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进行分类汇总。
3、部门初审:6月21日—7月10日,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可采用“擂台赛”、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在对被推荐、举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评选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
4、选拔审定:7月11日—8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汇总人选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选拔意见。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5、批准确定:9月1日—10月31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2010年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名单。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张卫平、林晓伟。
联系电话:62748577转1473、1467。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