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接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通知,自2010年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只安排一次, 由学校于每年八月前统一申请上报,不再接受社会人员申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须为高校在职在编人员、教师岗位。
2、申请人须具有《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合格证书和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技职务的,可免上述要求。
4、申请人应于9月1日前完成数码照拍摄,拍照时间:每周五下午1:00~4:00,地点:延安西路900号三楼。
请各部门将还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于7月13日前交人事处,逾期将错过今年的申报。
特此通知
干部人事处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